工程非法分包无效 管理费不能高于3个点

湖南法院网 2025-02-26 17:36:50

导读:工程非法分包无效 管理费不能高于3个点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转包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违法承包方只向违法发包方支付总工程款3%的管理费。

2018年,海川达公司与葛洲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葛洲坝公司承建津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项目。嗣后,葛洲坝公司与鹏投公司签订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工程分包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鹏投公司工作内容为土方开挖、回填、砂石换填、混凝土浇筑、钢筋制安、砖砌体、防水、装饰装修、抗浮锚杆、基坑支护。关于材料与设备约定为:除葛洲坝公司供材料外,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等均由鹏投公司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工程款结算标准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第1-510项在海川达公司应付葛洲坝公司工程款基础上下浮15.74%,对第511-531项在海川达公司应付葛洲坝公司工程款基础上下浮13%。

该院认为,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劳务承包商仅提供劳务,指向的对象是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工程分包是指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施工交付的工程获得工程价款,指向的对象是部分专业分项工程。鹏投公司与葛洲坝公司案涉合同内容为土方开挖、回填、砂石换填、混凝土浇筑、钢筋制安、砖砌体、防水、装饰装修、抗浮锚杆、基坑支护等,符合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且已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葛洲坝公司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鹏投公司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前述关于结算标准的约定,实则为工程款分配问题,即葛洲坝公司非法转包后可获利益的标准。违法分包时,采用下浮率的方式规避管理费,系当下建筑行业的陋习。因下浮的费用本质上属于工程价款,应考虑实际情况,结合葛洲坝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参与度、付出费用及下浮率等因素,就下浮工程款再次进行分配,通过法院裁判矫正权益失衡,寻求个案利益平衡。综上,管理费酌定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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