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合伙人闹掰,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来源:中国法院 2025-02-14 16:48:22

导读:美容店合伙人闹掰,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在创业热潮中,不少人怀揣梦想与人合作,期望在商海崭露头角,但现实常不尽人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就源于两位美容养生店合伙人的合作破裂。

  2019年底,薛兰与陆婧婧相识。一年后,二人都看好美容养生行业前景,决定携手创业。她们在钦州市钦北区永福西大街租下一间商铺,签订《店铺合伙经营协议》,共同打造“美容养生店”,计划投资30万元,各出资15万元、占股50%。因资金筹备问题,薛兰先行贷款投入全部资金,陆婧婧出具借条,承诺2025年8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借款。

  店铺提供面部护理、身体按摩、艾灸等养生项目,起初吸引不少顾客,可随着运营,问题接踵而至。服务质量不稳定,部分美容师手法不专业,顾客差评增多;成本控制也出问题,租金、人力成本不断上涨,利润空间被压缩。

  经营困境让两人矛盾渐生,在经营理念上分歧严重。薛兰主张优化服务品质,高薪聘请专业美容师,陆婧婧则认为应削减成本,减少服务项目。由于矛盾不断积累,2023年7月25日,两人签订《转让协议》,薛兰将美容生活馆以20.5万元转让给陆婧婧,含之前15万元借款,陆婧婧分十三期还清。签约当天,陆婧婧归还1.5万元,此后再未还款。

  2023年10月,陆婧婧因租金问题与房东起纠纷,房东终止租赁合同。陆婧婧搬走部分设备,薛兰趁机与房东重签合同,独自经营。此时陆婧婧还拖欠19万元本金,薛兰多次催款无果,将其起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归还19万元欠款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陆婧婧称薛兰拿回店铺经营,“转让费”4万元不应再付;薛兰坚称自己是在陆婧婧与房东纠纷后重新租赁,陆婧婧应履行还款义务。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陆婧婧仅还1.5万元,多期逾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薛兰有权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要求提前还款。陆婧婧对15万元借款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4万元转让费,法院查明薛兰是在陆婧婧与房东纠纷搬离后重新租赁经营,并非从陆婧婧手中拿回店铺,陆婧婧支付责任不能免除。综上,薛兰诉求陆婧婧归还欠款19万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鉴于陆婧婧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且薛兰诉求的违约金2万元过高,陆婧婧也请求减少。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支持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婧婧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兰19万元欠款及相应违约金。

  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该案件中,陆婧婧未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仅归还1.5万元,余下款项多期逾期未还,其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此条规定情形,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陆婧婧拖欠薛兰19万元欠款,属于未支付价款的金钱债务违约行为,薛兰请求陆婧婧归还欠款,完全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法院也支持了薛兰要求陆婧婧归还欠款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薛兰与陆婧婧虽未明确提及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但薛兰诉求违约金2万元,陆婧婧认为过高请求减少,法院基于陆婧婧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依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这符合该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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