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物权登记机构将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对既有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以表明既有登记事项存在争议的登记。其作用在于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处于争议状态。利害关系人通过此举可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异议的登记,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使得申请人具有暂时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的抗辩权利。
异议登记旨在彰显权利瑕疵,避免他人基于原公示之公信力取得物权。将权利冲突状况公示出来,消除了原公示所表现的单纯的物瑕疵权利状态,使得第三人得以既看到权利的原状态,又知道权利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若他仍然买之,则说明其自愿承担了失去该物权之风险(当然,它可以基于债权请求权向物权转移人主张索赔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出让人又无处分的可能,故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若效力未定的事实与为法律行为时,不为第三人所知晓或尚未确定,可能给予公信力实际产生相同的效果(非法律行为本身的效果),也可能无法适用公信力。若效力未定的事实为第三人知晓,虽然第三人可能终而获得物权,但一定无处适应公信力和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