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彭梦颖 长沙报道
近日,长沙一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在4S店看中一台车,按照4S店要求在当天支付了一笔1000元的诚意金(并非定金),付款时备注也为诚意金。后因个人购车计划有变,取消了银行车贷的申请,并要求4S店退还诚意金。而4S店却称,除贷款未通过外,其他情形一概不退,拒绝退还该笔诚意金。”对此网友十分不解,明明当初交钱的时候说好了是诚意金,怎么不想买车了这笔钱就要不回来了。
诚意金是否属于定金?4S店拒绝退款的行为是否违法?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安金龙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甘靖雯律师分别做出解答。
诚意金不是定金
安金龙律师称,“诚意金和定金在法律性质和用途上有明显的区别。”诚意金也称为意向金,通常是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笔款项,主要用于表达购买诚意。诚意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达买方的购买意愿和诚意。而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安金龙律师强调,“诚意金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而定金则具有明确的法律担保作用。 ”诚意金在交易未达成时通常可以全额退还,而定金在违约情况下则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从网友自述的过程来看,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没有协议或其他约定金,所以交纳的一千元诚意金是要退还的。 4S店单方提出不退诚意金属于违法行为,并且没有任何事先的约定和说明,不能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4S店限制退款条件或构成霸王条款
甘靖雯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S店称以除贷款未通过外,其他一概不退诚意金是不合理的,可能构成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