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后袭警,湖南韶山一司机认罪认罚

来源:韶山检察 2025-02-19 10:44:16

导读:醉驾后袭警,湖南韶山一司机认罪认罚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醉驾后袭警案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离调查时,张某情绪失控,对执法民警进行暴力攻击,造成民辅警轻微伤。经审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秉持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与其深入交流,从法理、情理等多维度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最终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醉驾袭警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严重挑衅。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市民:醉驾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袭警辱警,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代表国家法律尊严,不容侵犯!任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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