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迁回原籍的“外嫁女”,能否分配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2025-02-17 16:03:48

导读:离婚后迁回原籍的“外嫁女”,能否分配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前  言

离婚后迁回原村民小组的“外嫁女”,是否平等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等集体收益分配权?“外嫁女”父亲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女儿放弃相关权利是否有效?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露自幼落户于某村民小组,并在此成长、生产生活。2015年,小露结婚后户籍迁至配偶所在村民小组。2019年,小露离婚并希望将户籍迁回原村民小组。在迁回前,部分组民要求小露承诺不参与组里土地费用分配,以其作为落户的条件。2020年,小露的父亲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小露承诺组里分配土地费用都与我无关,只享受国家待遇”。同年,小露将户籍迁回并登记于父母户籍下。2021年,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该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并获得征地补偿款。然而,在分配补偿款时,村民小组以小露已出嫁且已承诺放弃分配补偿款为由,拒绝向她分配征地补偿款。小露不满该分配结果,遂将某村民小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取得征地补偿款时,小露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以小露为“外嫁女”为由否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剥夺了她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侵害了小露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村民小组辩称小露户籍迁回时承诺不参与土地款分配,且小露父亲在村规民约及分配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的情况。法院认为,小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虽为户主,但不能代表小露作出放弃财产权利的承诺。同时,村民小组未提交小露委托其父亲作出放弃财产权利的相关授权证据,且小露事后也未对其父亲的承诺进行追认。因此,该承诺内容及小露父亲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小露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小露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女子的户籍只要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迁出后又迁回的,且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成员资格,原则上应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结婚或离婚而自动丧失。

在本案中,小露虽然因结婚将户籍迁出,但离婚后她选择将户籍迁回原村民小组,且并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成员资格,因此她仍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此外,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小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征地补偿款等财产权益。其父亲在未得到小露明确授权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为放弃这些权益。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和执行相关分配方案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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