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继续犯(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
法律特征
(一)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仍然在持续。而继续犯是实行行为本身的持续,行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态也在持续。换言之,继续犯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在持续,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而且,在行为持续期间,法益受侵害的程度没有减轻。状态犯时,发生侵害结果后,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没有持续(没有持续地“窃取”他人财物)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被评价为实行行为的身体动作本身的持续。例如,危险驾驶一定距离时,行为就发生了公共危险(已经既遂),但驾驶机动车的实行行为一直在持续。
2、被评价为实行行为的身体动作本身并没有持续,但能够将其行为评价为或者拟制为实行行为的持续。例如,甲将乙关押在他人不知的房间,并在房间里放置了一定的食物,然后到外地度假一周,度假结束后才将乙释放。在甲度假期间,并没有在身体动作上持续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但乙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法益侵害)的程度,自始至终没有任何差异。因此,可以肯定,甲在外地度假时,也在持续地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其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一直在持续,因而可以将其行为评价为持续性的实行行为。
(二)实行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持续
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的成立,但瞬间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继续犯。至于中间是否有间断,对于继续犯的认定并不重要,只是是否另构成连续犯或者同种数罪的问题。例如,行为人先拘禁他人几天,间断几天后又拘禁他人的,是两次实施了继续犯。再如,醉酒驾驶一段路程后在路边休息一会,然后继续醉酒驾驶的,依然成立继续犯(仅评价为一罪即可)。
(三)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实行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或者一行为侵犯数种法益,则不是单纯一罪的继续犯。
继续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定的继续犯,即构成要件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否则不成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另一类是事实的继续犯,即分则条文没有要求构成要件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但行为人实施的实行行为具有持续性。例如,窝藏罪的窝藏行为不必具有持续性,但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等行为的确可能成为继续犯。再如,诽谤罪的诽谤行为不必具有持续性,但网络诽谤行为完全可能成为继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