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高空坠物导致的车辆受损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4年8月6日上午,张某将其小轿车停放在桃源某小区公寓楼下沿街店铺门口,而非附近指定的停车位内。同日,该栋公寓楼19楼住户陈某家中正在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客厅的整块玻璃从楼上掉落,直接砸中张某车辆的挡风玻璃,导致张某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二人就车辆的维修费用产生争议,并诉至桃源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住房所有者,在装修过程未尽到注意、防护义务,导致玻璃坠落并造成张某车辆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位于固定停放车辆的车位,且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增加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自身亦存在疏忽和过失,也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最终酌定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损失的30%。车辆维修费用根据维修清单、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认定。本案判决生效后陈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高空坠物事件的严格规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若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市民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同时,市民在停放车辆时也应选择指定的停车位,并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降低因高空坠物导致的损害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