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对于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予追诉。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其他款物的,不构成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确因不知属于这七项特定款物而过失地予以挪作他用的,不构成本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只有直接责任人员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其他有关人员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