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水江:“被告”于诉前死亡,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冷水江法院
2025-01-10 17:00:57
导读:原告来法院起诉,但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此时法院会如何处理?来看今日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赵某雇佣秦某挖掘机做工,产生工时费71275元。期间,赵某陆续支付工时费30275元,剩余的41000元一直未支付。
2021年2月,赵某向秦某出具一张41000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经秦某多次催要,赵某一直未偿还上述款项。
2024年5月,秦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支付工时费41000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赵某已于2024年3月死亡。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于202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剩余工时费及利息,但根据冷水江市某居委会出具的赵某的死亡证明以及法院对赵某家属的问话笔录,证实被告赵某已于2024年3月死亡,即本案受理前赵某已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起诉的条件,其中第二条为“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秦某向法院起诉前已经死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赵某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秦某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
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适格被告,那么谁能成为适格被告?关键看遗产分割情况。
遗产分割结束,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的人遗产实施保管的,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