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主播带假货,合作网店怠于赔偿,主播所属经纪公司向消费者“假一赔三”后,是否有权向合作网店追偿?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网店向原告某经纪公司支付其代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款72万余元、其他各项费用及违约金等。
2022年“双十一”前,某经纪公司与某网店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其旗下知名主播对某网店中售卖的一款知名运动品牌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双方约定的商品售卖价格与返佣比例均符合正品的价格区间。然而,同年11月下旬起,消费者陆续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和“粉丝群”反馈,直播所售品牌商品均为假货。
鉴于某网店既否认商品为假货又不同意进行鉴定,某经纪公司遂单方送样委托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该批商品确为非正品。之后,某经纪公司根据“假一赔三”的标准向数百名消费者共计赔偿72万余元。
赔偿完毕后,某经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网店支付合同约定的基础服务费2.1万元、违约金20万元以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款72万余元和商誉损失、鉴定费等。
“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报告我方不认可。另外,原告未经我方许可即向消费者赔偿,原告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在庭审中辩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商品真假的问题,原告为证明被告网店所售商品不是正品,提交了专业鉴定机构技术检验报告、消费者的反馈记录、网购平台的处罚决定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认为的正版授权文件,但是其中2份授权文件由境外公司出具,被告仅提供了翻译件而未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同时,被告提交的商品采购凭证中采购日期为2022年,而报关日期却为2021年。结合原告已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况以及被告无法解释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法院不能认定案涉商品为正品货物。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代位追偿的问题,鉴于被告向消费者发送的商品并非正品,在被告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利益相关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代被告履行三倍金额赔付的义务。另外,被告出售的商品为假货,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法院酌定被告以违约金的形式赔偿原告商誉损失和其他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2.1万元、鉴定费等1万余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款7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商品由被告经营的网店发货,买卖合同发生于被告与消费者之间,被告应对消费者承担售假的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反映商品为假、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原告面临商誉减损、平台处罚、民事诉讼等风险,对于赔付消费者具有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故原告在向消费者赔付后,其有权向被告追偿。关于赔偿的标准问题,原告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向消费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如果主播“知假售假”,主播和销售网店不但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销售金额超过一定标准,主播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而面临被刑事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