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相识仅7天便火速订婚,后因发生矛盾分手。既然结婚目的未达成,那么男方付出的钱财还能拿回多少呢?请看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日,曹某与龚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次日,龚某上门与曹某父母见面,并收下见面红包1.68万元。短短一周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曹某支付彩礼12.8万元、购置金器6.1万元、亲属礼金1.5万元以及订婚宴费用近2万元,而龚某也回赠了曹某价值1.3万元的金器。订婚后,两人前往深圳开始同居生活。期间,龚某因需回老家补牙,曹某又转账1万元。2025年6月,双方因发生矛盾分手。由于龚某拒绝退还所收钱财,曹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与龚某已经分手,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龚某依法应当返还相关婚约财产。针对彩礼认定及返还金额,法院作出以下认定:
关于1.68万元见面红包,虽名为“见面礼”,但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礼节性赠与的范围,且双方从相识到订婚仅7天,具有明显的缔结婚约的目的,应纳入彩礼的范畴。
关于12.8万元彩礼及6.1万元金器,这些支出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典型彩礼范畴。
关于曹某因龚某补牙为由向其转账的1万元,因此笔转账发生在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涉案彩礼共为20.58万元。
因双方订婚后已同居生活,在当地生活区域形成了一定的身份影响,且龚某亦为曹某购置价值1.3万元的金器,故龚某返还的婚约财产应以部分返还为宜,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故判龚某返还曹某彩礼14.8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订婚后龚某跟随曹某去深圳生活,其也曾为曹某购置金器,通过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具体返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