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保驾护航。
原告与被告曾为同居关系,于2018年12月12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小吴。然而,孩子出生后,被告便对抚养义务选择了逃避,小吴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随着孩子的成长,生活、教育等各项费用的压力逐渐增大,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更有保障的未来,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起应尽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这起案件不仅关乎抚养费的支付,更关乎一个孩子的成长和未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的首要途径,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一法条明确了被告对小吴的抚养义务不可推卸。
一次次推心置腹的沟通,一句句法理与情理交融的劝导,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了1万元抚养费,并承诺自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至此,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小吴的生活和未来有了更坚实的保障。
本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担当,展现了家事审判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每一位未成年人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关爱与保障,每一份亲子责任都必须依法履行。
今后,平江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