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无证、而且开的还是别人的车,这场“buff叠满”的事故,责任到底怎么划分?近日,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要素齐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高某在饮酒后且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妻子符某的小型面包车,与骑自行车的丁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丁某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认定高某负全责。丁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遂将高某、符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某无证、饮酒驾驶系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尽管高某存在违法驾驶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丁某198000元,但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高某进行追偿。对于车主符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所有人,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应当知晓高某无驾驶资格却仍将车辆交予使用,未尽审慎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最终判决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某承担30%。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份额的部分,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发生交通事故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此外,出现驾驶人无证、醉酒、吸毒或故意制造事故等情形,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仍可要求交强险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在本案中,高某无证饮酒驾驶,符某作为车主未尽管理责任,均依法认定过错,故作出以上判决。同时,高某在无证、醉酒等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可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
温馨提示
酒后绝不开车,无证绝不上路,这是每一位驾驶人都必须恪守的底线。同时也郑重提醒广大车主,务必妥善管理自己的车辆,切勿将车辆交予无证、酒后或有其他禁止情形的人员驾驶,否则不仅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自己也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遵守交规、尊重生命,从每一步谨慎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