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合作中,用工单位按约定支付了包含社保的费用,但劳务派遣公司却“截留”未足额缴纳。用工单位能要求返还被截留的社保费吗?员工的社保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韶山某公司(用工单位)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韶山某公司按实际到岗人数支付包含社保费在内的费用,某人力资源公司需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后续双方虽有补充协议调整付款细节,但核心权利义务不变。
合同履行期间(2023年3月-10月),韶山某公司依约累计支付代缴社保款1092153.56元、服务费71372.32元,然而,韶山某公司后续发现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为派遣员工少缴、漏缴社保费的情况。韶山某公司遂要求返还其截留的社保费362368.96元,并支付三倍违约金1087106.88元及利息。某人力资源公司承认部分社保费用未缴纳存在过错,但认为返还社保费无依据且违约金过高。双方就社保费返还、违约金支付等问题协商无果,韶山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截留的社保费能否返还、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违约及其违约金如何计算。
本案中,韶山某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明确:派遣员工与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与韶山某公司不存在法律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韶山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代缴社保费后,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是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应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核心义务是将已收取的社保费为员工缴至社保机构,而非将款项返还给韶山某公司。因此,法院对韶山某公司要求返还截留社保费362368.9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韶山某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两种违约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若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按时、按约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福利、缴纳社保或存在向派遣员工收取抽水费的,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相当于得利金额三倍的违约金;第二种情形为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不能及时纠正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该数额为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前6个月的平均管理费用之和的30%)的违约金。某人力资源公司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缴纳的社保款”并非企业的“经营得利”,韶山某公司以“未缴纳社保款额度”作为“得利金额”主张三倍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等多方因素,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第二种违约情形,酌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韶山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同时,为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职责,督促纠正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韶山市法院就该人力资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向当地有关行政机关发送了司法建议。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明确社保费用的法定属性及各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及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社保费是用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专项费用,具有法定性、专款专用性。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法定义务是将收取的社保费为员工足额缴纳至社保基金,而非随意进行处置。因此,法院不支持用工单位“要回”截留社保费的诉求,正是为了守住社保制度的底线——确保这笔“保命钱”必须用于其法定用途,最终保障的是每一名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允许“返还”,等于纵容资金脱离社保监管体系,使劳动者权益悬空。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纠纷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强化了司法机关在保障社保费依法征缴、维护劳动者社保权益方面的立场。这为处理类似截留社保费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依据,也凸显了国家层面对劳动者社保权益保障力度的持续加强。
对用工单位而言,新规提示其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须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督机制,如要求劳务公司定期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以从源头上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对劳务派遣公司而言,新规再次强调其代收的社保费并非经营利润,必须严格区别于服务费,实行专户管理并及时足额缴纳,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司法追责及商业信誉损失等多重风险。
员工如发现社保被少缴、漏缴,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社保局、税务局)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劳务公司限期补缴欠费,并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员工也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补缴社保、赔偿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新规的实施也为员工维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形成“行政+司法”的双重保障机制。
社保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其稳定运行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足额缴纳。这需要用工单位严格监督、劳务派遣公司诚信经营、劳动者主动关注,共同筑牢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只有各方切实履行职责,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让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发挥民生安全网、社会稳定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