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动动手指,“刷单”“先垫付”……就可以“赚取佣金”,这么简单快速的赚钱方式,你是否也会对此心动?殊不知会陷入大麻烦!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老周在互联网平台经营着多家汽车用品店,为了增加商品曝光度、提高店铺销量,老周萌生了请人刷单的想法,于是就通过微信找到了小王,小王听老周说刷单能获得“不菲”的佣金,轻轻松松月入过万,于是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刷单协议。
协议约定:小王安排买手在老周的店铺下单购货并好评,老周支付相应购货款及佣金给小王,但购买商品的货款暂由小王先行垫付,等完成刷单交易后根据实际收货情况将购买清单及每单佣金汇总成表格,由老周确认后根据交易情况每几天结一次货款和佣金,俗称“返款”,直至2021年9月19日,老周已将之前的款项全部结清。
但在2021年9月20日至26日期间,小王根据老周要求继续安排人员刷单,总计垫付货款60471元,应得佣金2553元,合计63024元,但老周一直未按约返款,小王多次在微信中向老周及其妻子催款,并在2021年11月30日再次将刷单明细发送给老周对账,加上利息、新佣金并减去退单后合计62899元,而老周及其妻子以还要等款、经济紧张为由拖延还款,故小王将老周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效,被告老周应否返还原告小王62899元。从双方的交易过程来看,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刷单服务合同关系,刷单买手与被告之间没有达成购物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产生实际交易。原、被告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增加店铺交易量以达到虚假宣传目的,该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及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刷单服务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62899元由垫付货款、佣金、利息组成,对于原告垫付的货款金额59145元应由被告予以返还;原告主张的佣金2553元、600元、利息601元均系刷单不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货款59145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经营者以虚构交易量为目的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不仅是一种虚假的交易行为,也是一种虚假的宣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在商业竞争中务必保持正当手段,切勿冒险采用“刷单”等违规操作。“刷单”行为不仅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同时,法官也提示广大市民,从事“刷单”这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切莫贪图小利,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