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拟货币交易为掩护 男子协助洗钱获刑

沈思玥 津市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9-12 17:37:10

导读:该案判决有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彰显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陈某、丁某某因使用U币交易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被判刑,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依法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USDT虚拟币(以下简称U币)转移犯罪所得,仍使用“telegram”(俗称“飞机”)软件与“盛夏”、“圣柏纳国际”(身份不明)等人勾连,以现金兑换U币的交易方式在各地收取犯罪资金。陈某于2024年9月下旬与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合资以出售U币收取现金的交易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陈某一方以低买高卖收取现金的方式与他人交易U币,平均每个U币赚取人民币0.0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至0.3元不等的差价。2024年9月19日至21日期间,陈某分别安排刘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前往交易地点收取两笔他人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现金共计1 196 500元后转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换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丁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官提醒: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也不断翻新,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匿名等特点洗钱已成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然而,虚拟货币并非“法外之地”,交易记录同样可以追溯。任何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向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在保护好自己“钱袋子”的基础上,不随意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或帮助他人进行不明资金交易,远离洗钱犯罪陷阱。

该案判决有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彰显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津市法院将持续保持从严打击态势,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作者:沈思玥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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