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花钱打点,就能进入公办本科院校就读并获得学位?”
总有人打着“有门路”“能操作”的幌子,诱导家长。这种看似“捷径”的背后,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日,一起因“操办入学”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审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类请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
基本案情:
今年高考成绩公布后,杨某因其子小杨成绩未如预期,可能无法进入理想的公办本科院校,杨某经人介绍,添加了某职业中专学校教师李某的微信,咨询李某其儿子是否存在“升学指导”或“其他操作”进入公办本科。李某微信回复杨某“公办本科有内部预留指标,可以办理,只是无法就读热门专业,需支付相关费用。”
后来,杨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共计支付34000元。然而,直至高校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小杨并未被理想公办本科院校录取,因李某承诺帮忙办理的上述事项未果,杨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要求退款,李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杨某退款5800元,并通过微信承诺退还余款。之后,未再向杨某退款,杨某多次催要未果,便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本案原告杨某之子未达公办本科分数线,但委托被告李某帮忙办理入学的委托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系不正当的请托关系,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情形,属于无效委托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将其基于此法律关系收取的涉案款项34000元返还给原告杨某,扣减被告已返还的5800元,被告李某还应退还原告杨某剩余款项28200元。
法官寄语:
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高考录取工作有着严格的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一切声称可以“想点办法”“搞点操作”的说法不但不靠谱,其本身更是对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采用非法请托途径不仅损失钱财,还耽误孩子前途。
郑重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招生政策,走阳光大道,不信“邪路”、不碰“潜规则”,共同维护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