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爱犬急救的狗主人溜了,拒付诊疗费?法院判了!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9-19 11:30:47

导读:送爱犬急救的狗主人溜了,还以“我不是主人”拒付诊疗费?法院判了!

凌晨一点,许某抱着自己已中毒的宠物斗牛犬到长沙某宠物医院进行医治,斗牛犬经医治无效死亡。而当宠物医院找许某结算医疗费用2056元和动物尸体处理费用300元时,许某却早已“逃单”无影无踪。院方经过多方辗转找到许某,他竟拒不承认自己是狗主人,拒绝支付所有费用。

无奈之下,宠物医院到雨花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许某,雨花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生效后,许某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雨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执结了这起“爱犬罗生门”案。

爱犬手术中,主人溜之大吉

凌晨时分,许某发现自己的宠物斗牛犬正在挣扎抽搐非常痛苦,他立即抱着爱犬到长沙某宠物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该犬存在严重中毒症状,生命垂危。双方沟通后,许某同意救治宠物狗,并自愿承担救治费用和救治后果。不可思议的是,许某却趁医生实施手术过程中,分文未付便悄然离开。很遗憾,医生全力施救没能挽救中毒犬的生命。当医院找许某结算医疗费用2056元和动物尸体处理费用300元时,许某先是拒接电话,然后直接关机断联。

宠物医院立即报警,警方联系到许某,但许某以“我不是狗主人”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诊疗费用,深陷“爱犬罗生门”的宠物医院,以“服务合同纠纷”将许某诉至雨花法院。

法官破解“爱犬罗生门”

旧主人与新主人

案件审理中,从监控视频证据中可见,许某将斗牛犬送来救治时,医院明确告知了许某治疗该犬所需的医疗费用。医院与许某联系要求结算时,许某声称该犬是“另一个女孩”的,并将该女孩微信推送给院方。但当医院联系到该女孩时,女孩却表示许某早已领养了这只斗牛犬,成为了新主人。

法庭调查中,许某多次表示女孩才是真正的狗主人,但拒不提供相应证据,随后直接玩起了“失踪”,对法官也“断联”。

判   决

法院认为,许某携带宠物狗前往宠物医院治疗,宠物医院经许某同意后进行治疗,为许某提供了服务,许某应向宠物医院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及动物尸体处理费用。许某虽辩称狗主人系案外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如被告许某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宠物狗系案外人所有,可以另诉主张权利。

最终,雨花法院判决许某向宠物医院支付医疗费用2056元和动物尸体处理费用300元。

法之威严,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许某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7月14日,宠物医院向雨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电话耐心劝说和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威严和法官的谆谆告诫下,被执行人许某认识到诚信履行合同的重要性及强制执行的严肃性,最终予以配合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严肃的法律与严谨的法官,为“爱犬罗生门”案画上了句号,但对于宠物医院来说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该宠物医院表示,类似的事件在行业内经常发生。看着伤痛中痛苦不堪的宠物,医院通常会本着人道主义进行救助,但诊疗费以及善后事宜往往会不了了之。本案中若非医院登记了许某的准确联系方式,同时院内有实时监控录像,医院很有可能又会吃“流汗又贴钱”的“哑巴亏”。

法官说法:爱宠有心,责任在肩

饲养宠物,不仅是个人情感的寄托,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被法律认定为宠物主人,需对宠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其中,“饲养人”指动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管理人”则指实际控制和管理动物的人,如保管人、借用人等。只要通过持续性投喂、驯养等方式,对特定动物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养犬登记证、疫苗接种证明、购买记录、支付凭证等,均是认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关键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已成为许多人的生活选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爱宠绝非一时兴起,喜欢更不等于负责。本案的判决清晰地表明,带宠物就医并接受服务,双方即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享受了医疗服务后拒不付费,构成违约,法院对此坚决予以否定,让“逃单者”无处遁形,有力地捍卫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基石。

超越法律层面,此案更是一次对社会责任的呼唤。作为宠物的主人,依法养宠、文明养宠是基本准则:主动为爱犬办理登记、定期接种疫苗、出行时使用牵引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这些举动不仅是管理好宠物的必要措施,更是每位市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关乎公共安全与人居环境。

希望本案能警示每一位饲养人或管理人:爱与责任,一体两面,不可分割。唯有以法律为底线守护爱心,用责任为牵引延续温暖,我们才能与爱宠和谐共处,共同营造更加文明、友善的社会环境。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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