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系星辰贸易公司的员工,星辰贸易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郭力认为该行为违法,申请劳动仲裁。星辰贸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星辰贸易公司向郭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8750.12元。
星辰贸易公司诉称,郭力曾在星辰贸易公司处任快递销售岗位。郭力在职期间,曾多次未通过公司的绩效考核,属于不胜任工作。2022年3月,公司对郭力进行了调岗,其绩效考核仍为不合格。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单方解除与郭力的劳动关系,并于2022年4月向郭力支付了单倍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合法解除。
郭力辩称,星辰贸易公司绩效考核的设置均是单方操作,其不认可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星辰贸易公司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郭力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就其主张的郭力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星辰贸易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星辰贸易公司向郭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8750.12元。
宣判后,星辰贸易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在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从以下几方面判别其行为是否违法:
1、用人单位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提供劳动者确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的相应证据,对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无法提供则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在劳动者确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亦不能径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看后续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等前置程序,已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即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或存在程序瑕疵,可积极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及时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金。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完善考核机制,避免滥用解除权;劳动者则应增强法律意识,留存相关证据,理性维权。
双方均应诚信守法,企业规范管理,劳动者正当维权,才能消弭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与稳定。(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