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慎摔倒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湖南醴陵法院判了

周可鑫 醴陵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8-06 17:48:01

导读:请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老人投意外险后不慎摔倒死亡,因未进行鉴定,遭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关键证据如何认定?法院判决给出答案!请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8日,易某华以投保人身份为其父亲易某圣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限额为50000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2023年9月30日上午,易某圣在他人家中剖鱼时不慎摔倒,后在等待“120”到达期间死亡。同日,易某华丈夫彭某星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易某华签字同意鉴定,但表示需保险公司安排人鉴定,并希望尽快处理,而保险公司表示需家属找机构鉴定,双方沟通未果。2023年10月6日,易某圣依照习俗下葬。2023年10月11日,易某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易某圣死亡证明,并由派出所在上述证明上加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易某华多次找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事宜,保险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易某华发送《理赔通知书》,以“根据您本次提供的材料,经审核,未有证据证明被保人系因保单约定意外导致事故,故歉难给付保险金”为由拒付。易某华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以及支付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易某圣死亡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村民委员会证明,当地派出所亦在证明上加盖公章,易某华已根据自身条件提供了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据,已尽到其证明义务。综合易某华陈述和涉案证明中的记载,确定易某圣在发生死亡之前倒地致使头部受伤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老人家属愿意予以配合并已告知易某圣下葬时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易某华签署“鉴定人意见”后,未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随即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老人家属,最终导致无法查明有争议的死亡原因,对此,该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易某华支付保险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以诚信为基础,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合同双方的平等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接到报案后应主动履行调查职责,若因自身未及时明确说明鉴定要求或未积极取证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具有积极调查义务和公平处理原则,不得将举证责任不合理地推卸给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留存相关凭证,以便在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周可鑫
来源:醴陵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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