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给他人消费,对方否认借用事实该怎么办?

刘思 汨罗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8-05 16:52:48

导读: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消费5万余元后,对方否认借用事实该怎么办?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刘某从事快递网点经营,李某系刘某经营网点的上级公司员工,双方因工作结识。2023年7月,李某向刘某发送微信:“等你过来我跟你说吧,顺便把信用卡给你。”9月,李某又发微信:“你手头方不方便,信用卡刷不出来还款了。”刘某回复:“你问问陈总,我现在连一百块的充电费都拿不出来……”2024年1月,李某再次催款:“大哥,快过年了,借我的8万有没有着落了?我还利息都不知道多少了。”刘某未予回复。

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用信用卡消费未还的51600元及利息。刘某辩称从未向李某借用信用卡,且无借条等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信用卡在2023年7月10日至8月9日账单周期内,对外付款最高单笔金额为18600元,除5笔款项外,其余单笔支付金额均在7200元以下,且绝大部分为3000元以下。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刘某存在经济困难,主要是其经营的快递网点资金周转困难,客观上有向外借款的需求,且聊天内容表明刘某认可欠付李某款项。综合前后聊天记录,可认定刘某实际借用并使用了李某的信用卡进行对外支付。刘某虽否认借用,但未能对微信记录作出合理解释,其陈述与客观证据矛盾,抗辩意见不成立。而李某在庭审中对出借信用卡及催讨过程的陈述清晰具体,其证言真实性高于刘某的抗辩。

其次,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讨,刘某未提出异议,仅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宽限。2024年1月12日李某明确催讨8万元时,刘某亦未否认。

再次,李某主张的5笔信用卡支付款项存在异常:4笔为向建材商户付款,且支付时间多在晚上,前3笔支付间隔较短,不符合日常建材消费习惯;向通讯店支付18600元为月度账单周期内最高消费,远超一般通讯设备金额,该5笔款项高度可能属于信用卡套现。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主张的刘某借用信用卡支付51600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李某将信用卡转借给刘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刘某应返还51600元。法院依法判决后,刘某上诉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赋予的循环信贷权利,与持卡人身份属性关联。外借信用卡不仅可能损害个人信用、引发法律纠纷,若借卡人逾期还款,持卡人需承担利息损失与信用风险;若借卡人将信用卡用于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刘思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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