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12年不还,就“过了诉讼时效”?湖南衡阳法院判了

谭紫璇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8-01 17:09:05

导读:好友欠款12年不还辩称“过时效”,法官: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这样算!

熟人间借钱本是出于信任,未约定还款期限,可若遇上欠款12年不还,还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的情况,着实令人心寒。那么这类“特殊”欠条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呢?一起来看看,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借款纠纷。

- 案情简介 -

2012年,老张在好友老王经营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价值4万元的家具,因手头紧张,老张当场写下欠条,但未注明还款时间。此后多年,老王多次催要,老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4年,老王的儿子上门讨要无果,无奈之下将老张诉至法院。法庭上,老张辩称:“这笔账都过去十多年了,早过了诉讼时效!”还声称“家具都没安装完,凭什么给钱”。

- 法院审理 -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1、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欠条未载明还款日期,老王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未过诉讼时效。且老王儿子今年上门讨债的行为,恰好证明了诉讼时效没有过期。

2、关于安装问题。法院认为,虽老李声称“没安装完就不付款”,但欠条上白纸黑字只写了欠款金额,并未将安装作为付款条件。且老李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法院最终判决:老李需支付老王4万元货款。

- 法官说法 -

法院不认“糊涂账”,再好的朋友也要把账算明白。法官提醒大家:1、空白期限≠无限期有效。虽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不会当然失效,但债权人要注意及时主张权利。每次催款(包括微信、短信、上门等)都会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建议保留相关证据。2、口头约定≠法律依据。“安装后付款”等口头承诺必须落实为书面条款。本案中被告主张的安装条件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重要交易条件务必“白纸黑字”写清楚。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出具欠条时应至少写明“欠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大额交易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双重保障自身权益。

作者:谭紫璇
来源: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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