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凭网络转账支付记录向被告主张“法律服务费”,法院能否支持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系经抖音交友软件相识,被告以其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无果,遂起诉至花垣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8300元,并支付交通费及网络咨询“法律服务费”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00元和支付部分交通费诉请。但驳回了原告网络咨询“法律服务费”诉讼请求,因提交的证据仅包括两份网上支付记录截图打印件,不足以证实案涉“法律咨询服务”的真实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裁判理由包括:
1.借款发生时,双方没有约定由被告承担网络咨询“法律服务费”;
2.无法证明某某法律咨询公司具有相应服务资质;
3.不足以证明网上支付记录所涉付费项目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
4.不足以证明“法律服务费”属于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必要合理支出费用;
5.案涉借款本金金额较小,却产生2000元的“法律服务费”,不符合常理;
6.未能进一步举证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咨询法律服务合同文本、相应费用正式票据。
法官说法
网络咨询“法律服务费”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种服务费用,出现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经济能力有限、当事人法律认知不足、网络“黑代理”现象泛滥等,系当事人为寻求法律文书代写、证据收集整理、案件咨询等事项,以订立有偿法律代理服务合同的方式,向委托代理人支付的对价。
网络咨询“法律服务费”与“律师费”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涉委托代理人资质不同。网络有偿法律代理服务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往往没有相关从业资质或资质存在瑕疵,而正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三证”齐全(“三证”是指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观点,与无法律服务资质的委托代理人订立的有偿法律代理服务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审判实务中,网络咨询“法律服务费”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避免因小失大,尽量选择价格适中且有资质的执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为合法维权和胜诉后律师费“报销”提供保障。同时,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如本案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树立相应法律风险意识,为日后顺利主张相应的“法律服务费”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网络咨询“法律服务费”承担事项;
2.收集网络委托代理人的合法从业资质材料;
3.订立网络咨询有偿法律代理服务合同(内容约定详实)、开具服务费用票据、保存转账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
4.限缩“法律服务费”支出金额与主债权债务金额之间的比例,使网络咨询“法律服务费”支出金额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