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图片处理技术本可大有作为,却沦为犯罪链条的“帮凶”,真可谓罪有应得。男子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仍利用自身技能为两个犯罪团伙提供图片合成(“PS”)技术支持,帮助伪造多名受害人的“艳照”而用于敲诈勒索。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件,且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名提供“PS”关键技术支持的被告人谢某某最终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开始,邓某某犯罪团伙(均已被判刑)在娄底市双峰县通过“合成裸照”敲诈他人,并通过同学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谢某某。2024年6月下旬,邓某某等人在网上找了某益阳籍被害人在内的约100多名人员的个人照片和信息交给谢某某合成色情视频截图,并打印信封。之后,邓某某团伙的人乘车到武汉、桂林等地将敲诈信邮寄给被敲诈对象。
2024年6月,王某某犯罪团伙(均已被判刑)在娄底市双峰县经商议决定通过“合成裸照”实施敲诈勒索。6月底,王某某经人推荐认识了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提供了200多份个人照片和信息交由谢某某合成色情视频截图,并附上威胁文字。几天后,谢某某将包含某益阳籍被害人在内的200多张图片通过U盘给了王某某。2024年7月2日和9日,王某某等人两次驾车来到贵州省的黔东南地区,将谢某某制作的图片以彩信的方式发送给被敲诈对象。
最终,某被害人收到王某某团伙发送的短信后,在其威胁下,怕影响不好支付了20万元,王某某团伙成员进行了分赃。之后该被害人又收到邓某某团伙寄送的敲诈信,发现敲诈信内容与之前的敲诈彩信内容一样,并被邓某某团伙索要20万元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判决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王某某、邓某某等人制作图片用以要挟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谢某某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帮助,难逃共犯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从犯的规定,虽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关键性帮助,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技能须向善,法律是底线,敬畏存心间,前程方久远。本案被告人利用自身技能,换来的却是身陷囹圄,该案的审判也在告诉人们:掌握专业技术是宝贵财富,但必须用于合法正当途径,切勿抱有仅提供技术、未直接参与的侥幸心理,任何将自身技术服务于非法行为,特别是用于伪造证据、实施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必将受到严惩,“技术中立”绝非违法犯罪行为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