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法院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执行实施部门发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后,相关机构出具的询价结果或评估报告。3.查封标的物的市场行情、价格波动、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4.查封标的物中是否包含轮候查封的财产。如有轮候查封财产,该财产在转为正式查封前不计入财产价值;5.查封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权利负担,计算财产价值时应扣除优先权人的债权数额。6.针对查封标的物所提起的案外人异议情况。
来源:沂水县人民法院
编辑: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