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陷入抵押纠纷被拖走,能否要求出售人退还款项?

黄川南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5-08-29 16:21:08

导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理乐一起因购买抵押车辆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

  购买他人二手车,但卖方未告知车辆设有抵押,导致买方收到车辆后无法办理过户。后车辆因存在抵押被案外人拖走,买方要求卖方退还购车款,但卖方拒绝退还。买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买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理乐一起因购买抵押车辆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11月,曹某甲在“闲鱼”平台看到李某甲出售一辆欧拉牌汽车,于是添加对方微信、了解车辆情况。李某甲通过微信聊天,向曹某甲出示了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王某)、所有人王某身份证照片以及王某与车辆的合影照片,但未提供车辆绿本,也未告知曹某甲该车辆上设有抵押。

  经双方协商,李某甲以34500元将车辆出售给曹某甲,曹某甲于11月7日支付定金500元。11月8日,曹某甲自行联系物流公司托运该车辆,花费运费2500元,并向李某甲支付余款34000元。同时,曹某甲与案外人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称该车辆无抵押、可过户,将该车辆以38800元转卖给该公司,该公司于11月7日支付定金500元,于11月8日支付余款38300元。

  但在货物托运后,曹某甲发现车辆绿本并未随车托运,于是于11月12日向李某甲索要绿本,李某甲答复该车为抵押车。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收到车辆后,发现该车辆并无绿本,且存在抵押,于是联系曹某甲处理,曹某甲回复相关手续正在补办。

  2023年12月26日,案涉车辆因存在抵押、拖欠贷款而被案外人拖走,某汽车销售公司随即向河南省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曹某甲的买卖合同,要求曹某甲退还购车款38800元。河南省某县法院判决支持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于2024年6月27日执行完毕。

  在上述案件执行完毕后,曹某甲向李某甲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未果,于是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甲之间的合同、退还已支付购车款及运费。

  平桂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未如实披露案涉车辆信息,未能如约履行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案涉合同应予解除,李某甲应退还已收取购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李某甲应退还已收取购车款,运费损失则由曹某甲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因李某甲与曹某甲之间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买卖合同应予解除,李某甲所收取的购车款34500元应予以退还。曹某甲为托运车辆而支出的2500元属于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则需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分担。

  本案中,曹某甲基于转卖目的而向李某甲购买车辆,其作为转卖人本可预见到车辆可能存在的问题,应主动向李某甲了解车辆情况,以便促成车辆转卖完成,但曹某甲未主动询问,最终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其对于合同解除具有一定过错。而车辆转卖、案涉车辆托运由曹某甲联系案外人进行,车辆托运的目的地、承运人、数额确定及费用支付均由曹某甲单方确定,李某甲对此等事项并不知悉,不宜让李某甲对此承担过重责任。综合案件情况,对于曹某甲要求返还运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桂区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李某甲和曹某甲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二、李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甲返还购车款34500元;三、驳回曹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二手车交易中,常见车辆所有人、二手车商将设有抵押的车辆出售给他人的情况。此类车辆交易,因车辆设有抵押,车主和车商手上并不持有车辆绿本,往往不能办理过车辆户登记,且可能因为车辆设有抵押而导致车辆陷入抵押权纠纷,被抵押权人拖车、拍卖,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

  广大群众在购买二手车时,切记要全面了解车辆的权属情况,核查车辆相关证件材料,避免因买入抵押车辆而陷入法律纠纷,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作者:黄川南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