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常因合同条款的履行而引发纠纷。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湖南某科技智能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同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合同后智能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按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的主体施工任务,并于2023年1月3日完成验收,验收材料显示该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该工程公司却迟迟不支付剩余尾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该工程公司在被起诉之后却主张在后续交接中,智能公司未按照合同条款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工程公司交付设备的相关资料手册,并以该理由作为拒付剩余工程款2.8万元的理由之一。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的义务有主从之分,主给付义务是由合同类型和目的决定的核心义务,从给付义务则是辅助主给付义务实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身主给付义务。本案中,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支付价款”,故交付合格工程与支付工程款属于主给付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交付设备资料手册属于从给付义务,仅辅助发包人使用维护工程,并非核心。且被告参与了验收备案,对于验收相关资料在有关部门备案,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工程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智能公司完成工程主体施工并通过验收后,因未及时交付相关的资料手册以及被质疑存在工程问题和未尽到设备维护保养责任。被工程公司以未履约完全为由拒付剩余2.8万元工程款,双方诉至法院。
在此,法官提醒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双方:承包人履行合同不仅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还需履行好后续维护,并按约交付相关资料,避免因细节疏漏引发纠纷。交付资料时务必注意留痕,妥善留存签收记录及其他交付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关键证据支持自身主张。发包人则应明确支付工程款是对应主体工程完成的核心责任,不能以从给付义务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同时,其若对合同履行有异议,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单方拒付尾款。否则,既难逃法律责任,更可能付出违约金等远超债务本身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