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女员工与顾客恋爱后,双方为24万元“借条”闹上法庭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 雨路 2025-08-11 17:10:54

导读:恋爱期间出具的借条“作数”吗?法院这样认定。

情侣间不要被感情的甜蜜冲昏头脑,双方对经济问题应保持理智。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彼此经济往来难免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有些人认为出具“借条”就万事大吉,但法院审理情侣间的借贷关系还应结合双方其他证据,看是否形成借贷合意。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女)在4S店上班时认识了来买车的被告李某(男),2020年3月两人经过热络的联系后迅速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以偿还信用卡和购车需要资金为由,多次要求丁某给其转账,丁某陆陆续续向李某转账累计金额达20余万元。2021年11月22日,李某向丁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李某向丁某借款24万元,承诺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归还10万元,剩余部分于2023年春节归还……”。借条出具后,双方却于2022年6月分手,李某偿还了丁某2万元,后未偿还并失联,丁某无奈之下,只能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2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的实践性合同。本案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在两年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多笔转账经济往来,丁某对李某的转账中有多笔标注为车款、车贷、定金、购置税,经对双方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结算并在扣除丁某与李某之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转账(如520,1314,1888.88,2021.88)外,丁某向李某总计转账239126.46元。根据丁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借条、庭审笔录,能够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李某向丁某出具的借条,认可所欠款项为借款及借款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丁某借款本金2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往来,这些行为在恋爱期间或许只是甜蜜的互动。但当爱情的火花逐渐熄灭,曾经的“你侬我侬”可能变成一场关于金钱的拉锯战。情侣间的借贷纠纷,在有“借条”的前提下,还要结合证据,审查究竟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性质。不同的认定结果将对双方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转账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特殊含义转账: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生日等)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或转账备注表达爱意、祝福等话语,通常被认定为赠与,分手后难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借款,比如双方明确约定该转账为借款并记录在聊天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2.明确借款转账:若转账时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如聊天记录中提及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或有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即便在恋爱期间,也会被认定为借款,借款方需承担还款义务。

3.一般赠与转账:情侣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没有特殊含义和借款意图的,可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例如,一方经常为另一方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小额餐饮费用等转账行为。

4.大额转账:如果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若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未结婚或符合彩礼返还条件时,接受方可能需要返还。

5.转账用途不明:仅能提供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用途或目的的转账,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长短、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分手原因以及共同生活等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双方恋爱时间较短且转账数额较大,在扣除合理的赠与或共同生活款项后,剩余款项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若恋爱时间较长且共同生活期间有较多经济混同,可能难以认定为借款。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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