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信任本是珍贵的情感纽带,而不是行骗工具。商业交易里,业务员卷款跑路的事件频发,买受人“钱货两空”,商业信誉受损。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业务员返还货款4980元。
王某和张某原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新房装修的王某想添置空调,张某自称从事美的空调销售,热情推荐大三匹挂机空调,报价4980元。王某出于信任,直接微信转账。可此后,空调迟迟未到货,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失联。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桂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双方明确约定了所购空调的型号、价格等内容,双方虽然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作为买受人,已经全额支付了货款,张某作为出卖人,就应该及时把空调送到王某指定的地址。但张某在收到货款后,经王某多次催促,既不送货也不退款,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返还货款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熟人社会”下电子支付普及,日常交易中直接转账给业务员成了不少人的习惯,殊不知这暗藏风险。不良业务员利用信任卷款跑路,破坏交易秩序,阻碍营商环境优化。
对买受人而言,要提高警惕,交易选择正规渠道,款项转入商家对公账户,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自身权益;对经销商来说,加强业务员管理考核至关重要,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强化职业道德与法律培训、健全监督机制,既能减少纠纷,又能提升企业信誉,助力构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信任是商业基石,但需理性守护,买卖双方共同增强风险意识,才能让商业交易健康有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作者:黄渊强、黄进东、肖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