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酒诉商标侵权获赔20余万元

王晶 苏仙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7-02 17:08:41

导读:希望全社会共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保护创新。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原告某知名品牌酒公司诉被告某商行、贵州某酿酒公司、贵州某酒业公司侵权胜诉,获赔20余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诉讼中,原告某知名品牌酒公司指出,被告某商行销售的“贵州原浆酒”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溯源,该产品由被告贵州某酿酒公司、贵州某酒业公司生产,且贵州某酿酒公司还通过官网大量销售案涉产品,原告认为上述三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商标,已构成了商标侵权,严重损害原告某知名品牌酒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该知名品牌酒公司作为案涉商标被许可人,依法享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经细致比对,案涉商品“贵州原浆酒”外包装正面及酒瓶正面使用的标识与该知名品牌酒公司商标近似或实质性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某商行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且通过“贵州原浆酒”的生产许可证、条形码等信息查询得知,贵州某酿酒公司、贵州某酒业公司共同生产出品案涉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鉴于原告未提交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的相关证据,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商行、贵州某酿酒公司、贵州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知名品牌酒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贵州某酿酒公司、贵州某酒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某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0.8万元。

法官呼吁,企业通过仿冒知名商标“搭便车”、借助他人品牌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希望全社会共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保护创新。

作者:王晶
来源:苏仙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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