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行情不好,回收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法院判了!

​雷梦芷 谭颖琳 津市市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7-01 16:35:57

导读:种植、养殖方要谨慎选择合作方,深入调查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度。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湖南某水产公司起诉牛蛙养殖户高某某,要求其支付饲料款591 200元及逾期利息。高某某反诉称,其与湖南某水产公司签订《销售回收合同》约定,高某某使用湖南某水产公司的饲料饲养牛蛙,湖南某水产公司按照一斤饲料一斤蛙的标准对其养殖的牛蛙进行回收,回收牛蛙的款项先抵扣高某某的饲料款,结余部分再退还高某某。2023年,由于牛蛙市场低迷,湖南某水产公司拒绝收购高某某的牛蛙,导致高某某养殖牛蛙大量死亡,故要求湖南某水产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 449 790.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高某某尚欠湖南某水产公司饲料款550 022.5元,高某某的牛蛙损失为1 080 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水产公司违反《销售回收合同》约定,在高某某多次催促要求收购牛蛙的情况下,总以市场行情不好,收蛙存在亏损等为由拒绝及时收蛙,构成根本违约,对高某某养殖牛蛙最终陆续死亡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高某某未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将健康牛蛙出售,防止牛蛙继续死亡,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对牛蛙死亡的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依法酌定湖南某水产公司向高某某赔偿牛蛙死亡损失750 000元,高某某自行承担剩余牛蛙死亡损失330 000元。抵减高某某尚欠湖南某水产公司牛蛙饲料款550 022.5元后,湖南某水产公司还应向高某某支付赔偿款199 977.5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湖南某水产公司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高某某自愿放弃5万元经济损失,湖南某水产公司于十日内向高某某支付赔偿款,若逾期付款则按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向高某某支付全部赔偿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往往能力、地位、经验不对等,绝大多数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利或不明没有清晰的认知,导致辛苦劳作后的结果离期望相差甚远,甚至血本无归。因此,种植、养殖方要谨慎选择合作方,深入调查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度。回收方应当诚信经营,即使履约困难也应积极主动在己方能力范围内控制损失,推动合同继续履行。市场浮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雷梦芷 谭颖琳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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