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视力健康,始终牵动着家长的心。当下,各类打着“摘镜”“速效”旗号的视力矫正机构层出不穷,诱人的宣传不仅让家长心动,更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加盟该项目。但若加盟后效果不尽如人意,投资者的钱还能追回吗?且看宜章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4月,本案原告胡某经人介绍,带着孩子来到郴州某视力调理中心做某品牌(该品牌属于被告广州某公司)产品视力调理。数日后,胡某发现孩子的视力有所改善,且在该品牌经营者被告邱某承诺“使用产品后视力可提升至4.8以上,无效全额退款”的情况下,萌生了加盟的想法。2023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区域销售加盟合同》,胡某支付加盟费105930元,成为被告广州某公司在资兴市的品牌经销商,并开设经营眼部护理中心。期间,广州某公司为胡某提供培训和运营支持,并向其发送了相关调理设备和仪器。
然而,在胡某实际经营过程中,多名消费者反映使用相关产品后视力未能达到承诺效果,或稍有改善但最终出现反弹。因纠纷不断,胡某被消费者起诉,后经过法院调解向消费者进行了退款。无奈之下,胡某将邱某及广州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退回剩余产品。
宜章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区域销售加盟合同》、配备的产品及加盟店通过理疗、按摩等手段宣称能够治疗近视,属于诊疗活动范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被告广州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授权原告胡加盟经营,已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因此,双方签订的《区域销售加盟合同》属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被告邱某和广州某公司共同向原告胡某返还加盟费103930元(经查明,胡某另支付的2000元系合同签订前其孩子眼睛的治疗费,与本案无关),胡某需退回剩余产品。对于已使用的部分产品,因广州某公司明知产品均为化妆品,无法替代药品进行治疗,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且该产品定价虚高,本院无法核查已使用产品的实际价值,故已使用产品的损失由被告广州某公司自行承担。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郴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是一起以加盟为名实施虚假宣传的合同纠纷。广州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近视治疗业务,通过夸大产品疗效吸引投资者加盟。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也侵害了加盟商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守法律底线,虚假宣传或超范围经营不仅会招致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针对此类加盟纠纷,法官在此提醒投资者:在加盟医疗、保健等特殊行业项目时,应当审慎核查对方的经营资质及产品备案情况,可通过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进行核实,切勿轻信“无效退款”“快速见效”等宣传承诺。同时,投资者应当注意完整保存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及宣传资料等关键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对于消费者而言,如需接受医疗相关服务,应当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机构,避免因盲目轻信广告宣传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