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向两妹妹报丧,隐瞒父亲埋葬地,湖南湘潭一男子被告上法院

陶琛、田晴 湖南高院  雨路 2025-07-23 16:42:08

导读:哥哥隐瞒父亲去世消息及埋葬地,两姐妹诉争祭奠权及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因家庭矛盾,

父亲去世时,哥哥未及时向妹妹报丧。两年多时间,哥哥拒绝告知父亲埋葬地,妹妹一怒之下,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老伯共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儿子沈某,女儿沈大某、沈小某。沈某与沈大某合伙开办公司,后因股权纠纷,兄妹关系开始恶化,随后,双方又因家庭琐事等积怨越来越深。2021年2月,沈老伯因病去世,沈某未将沈老伯去世的消息通知两妹妹沈大某和沈小某,沈老伯的骨灰由沈某领取。之后,沈某始终未告知两妹妹父亲骨灰的下落及埋葬地。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两妹妹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告知父亲骨灰下落及埋葬地,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沈大某、沈小某是否对其已去世的父亲沈老伯享有祭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逝者的子女平等享有对逝者进行祭奠的权利,故祭奠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本案中,沈某、沈大某、沈小某均系逝者沈老伯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祭奠权,沈某应当配合沈大某、沈小某对父亲进行祭奠。祭奠权的行使要尊重逝者生前意愿,因沈某未能举证证明父亲沈老伯生前有拒绝女儿祭奠的意愿,其关于两妹妹不享有祭奠权、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沈某应该告知父亲骨灰下落及埋葬地。

关于沈某是否应赔偿沈大某、沈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老人过世后,奉告亲朋系传统丧葬习俗,包含权利人对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符合我国民法典保护的公民人身权益范围。父亲过世后,沈某未及时向两妹妹报丧,且故意隐瞒埋葬地,导致两妹妹无法参与丧事、祭奠父亲,其行为给两妹妹留下遗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沈某赔偿沈大某、沈小某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万元,并告知沈老伯的骨灰下落以及埋葬地。

一审宣判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祭奠权作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承载着深厚的伦理情感,体现着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受到保护。祭奠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亲属,尤其是家庭成员,参与祭奠活动蕴含着精神需求、伦理道德和社会利益。祭奠权遭到侵害,势必会给权利主体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本案中,两女儿对其父亲去世享有知情权并有参加祭奠的权利,虽然兄妹之间曾产生矛盾,但不应以违背伦理道德的方式处理,更不应损害对方依法享受的正当权益。沈老伯生前与女儿共同生活多年,两女儿亦尽到了赡养义务,依法享有对去世父亲进行祭奠的正当权益。沈某在能够联系妹妹的情况下,未将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及时告知,甚至火化后还隐瞒骨灰埋葬地,其行为侵犯了妹妹的知情权、参与丧葬仪式和遗体告别等祭奠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官提醒,家庭成员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谅解,和谐的亲属关系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作者:陶琛、田晴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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