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在线购买产品和服务已成为大家生活的常态。尤其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兴起,催生了形态各异的新业态。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微信上交易购买“短视频矩阵系统”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销售在微信上宣传销售“短视频矩阵系统”旗舰版产品,“快速批量注册、多账号同时登陆发布视频、全程陪跑服务、不需要额外费用”。
原告某传媒公司在一番简单询问后便与被告线上签订了《短视频矩阵系统销售合同》,并支付了8000余元。合同内还约定了系统的“账号注册技术、定向投放作品、自动发布回复”等多种功能,可谓十分强大。
但签订合同后,系统使用的第一步便遇了难,被告起初承诺的注册技术根本无法使用,原告只好逐步按照被告指示再行操作注册,期间不断产生了额外费用。
原告自己想办法注册多账号后,发现被告承诺服务5年的系统使用一个月后开始登录不上,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解决,被告一开始还敷衍,最后不再回复,玩起了“失踪”。原告与被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后,得到的回复是被告公司已停止经营。原告想不通为何微信宣传和合同条款上的承诺怎么就都变了卦呢?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赫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被告应依约为原告提供产品与服务,但售前宣传及合同约定的注册技术均无法使用,原告多次注册未果,被告未协助原告解决,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短视频矩阵系统5年期使用权,原告仅使用了1个月,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退还“短视频矩阵系统”旗舰版产品购买费用8000余元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结合系统购买时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损失予以认定。而对于仅提供了支付凭证的费用,因没有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是因履行与被告合同而产生的相应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网络选购日益普及,其中缺乏平台保障的私下交易更难以完全规避,加之销售者宣传方式五花八门,利用针对性话术去吸引消费者,进一步增加了交易风险。
如上文案件中的“短视频矩阵系统”,其并非简单的多账号堆砌,而是通过账号分层(如主力号、垂类号、引流号)、平台覆盖(如抖音、快手、B站等)和内容协同(横向联动与纵向延伸)构建的传播网络。其本质是打破单一流量依赖,形成跨平台的流量协同系统,提升用户触达效率与商业变现能力。总之,矩阵相关产品和服务,对原告这类媒体公司具有非常大的诱惑力和迷惑性,容易激情下单。
因此,在网络上选择产品及服务商时,一定要审慎挑选产品并仔细甄别服务商的相关资质,可以通过天眼查等工具核实企业规模,切勿因轻信推广宣传而草率决定,以免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签订合同前,还应逐项核实合同内容,清晰界定彼此权责范围,如产品、服务涵盖的项目、价格,特别是违约的处理方式如约定管辖地等关键性条款,确保表述精准无歧义。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如系统性地保存因履行合同而产生损失的各类凭据等。当出现履约争议时,迅速通过法律救济,依法起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