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在江西省吉水县经营榨油坊,2023年春节期间,从群众手上收购、置换大约1000斤花生,用普通编织袋装好后,在未采取防潮、防霉措施情况下,存放在榨油坊内。当年3月中旬,榨油坊用该批花生榨了300斤左右的油。
3月21日,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花生油进行抽检,发现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达每千克361微克,远超标准限量,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在抽检前,该批花生油已销售了约40斤,剩余花生油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预缴财产刑保证金等量刑情节,同时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作者:李小莲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