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突然去世,欠下的债能否“人死债消”?湖南郴州法院判了

宜章法院 雨路 2025-07-28 17:09:34

导读:且看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债务人去世后,所欠债务由谁承担?他的妻子和儿子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且看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8日,黄某通过线上渠道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10万元的“极速贷”,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8%,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10.4%,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黄某的妻子素某也在借据上签字确认,该笔贷款被用于建房。然而,黄某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便于次年因病去世。截至2024年5月14日,黄某尚欠银行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20226.96元。

银行向素某催收无果,遂将素某及黄某的儿子小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小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黄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其配偶素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且借款实际用于家庭建房,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素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查明黄某生前名下有房产,黄某之子小黄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5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120827.07元;小黄需在其继承黄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责任问题。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也随之消失,而传统观念里的“父债子偿”,从法律角度来看亦并非完全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对于超出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依法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宜章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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