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强拆小区道闸拒缴费,维修费谁来担?

朱浩男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5-07-14 15:51:14

导读:维权须依法,私力强拆不可取。

  近期,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某小区的开发商。2020年,该公司在该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了道闸系统进行管理并收费。2024年7月,业主张某认为,该区域实为“架空层”,依法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某公司无权设闸收费。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张某伙同他人强行拆除了小区西门的道闸设备。

  某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设备损失及安装费5千余元。

  张某提起反诉,主张某公司对所谓“地下车库”无所有权,无权设置道闸,其收费行为违法;自己拆除违法设置的道闸是行使民法自助权,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要求某公司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即拆除道闸)。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认可其参与了拆除道闸的行为,结合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张某系共同侵权人之一。某公司仅起诉张某一人,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共同侵权人可另案追偿)。

  案涉道闸归某公司所有。张某辩称某公司设置道闸违法(即区域权属问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即使存在某公司无权设置道闸的情形(权属争议),也应由某公司自行拆除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张某等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拆除他人财产,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助行为条件(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国家机关保护、措施必要且合理),构成侵权。张某应对某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要求某公司拆除道闸、恢复原状的请求,其核心前提是解决案涉区域(地下车库/架空层)的权属争议。该权属争议属另一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直接牵连性,不宜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张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其个人无权直接代表全体业主提出要求拆除小区共有部分(若最终认定属共有)设施的反诉请求,主体不适格。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某公司设备损失及安装费4500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张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维权须依法,私力强拆不可取。公民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寻求公力救济(如协商、投诉、诉讼、仲裁等)。即使诉求本身可能具有正当性基础(如对公共区域权属的质疑),也绝不能逾越法律边界,采取擅自毁坏他人财物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助行为有严格限定,本案情形明显不符。张某的冲动行为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因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维权的主体与路径:对于涉及小区共有部分权益的纠纷(如本案中张某主张的架空层权属及管理权问题),单个业主通常不具备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处分共有财产的资格。业主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法定集体决策机制,或者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代表全体业主利益来主张权利。张某个人提起的反诉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小区的和谐有序运行,依赖于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对现状或规则有异议,都应通过沟通、投诉或法律途径理性表达、依法解决。以破坏财产的方式进行对抗,不仅需承担法律后果,更会破坏小区秩序,损害包括自身在内的全体业主的长远利益。对规则的尊重是化解小区矛盾、构筑和谐居住生态的基石。

作者:朱浩男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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