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感情不和,夫妻二人最终分道扬镳。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因病经济困难,能否主张经济帮助?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争执不休,经常闹离婚。小王曾于202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2025年,小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询问小李,其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自己确诊糖尿病且出现并发症,需承担医疗费用且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困难,因此请求对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承办法官认为,离婚案件不应简单地一判了之,为妥善处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组织调解。
双方就离婚、债务等事项基本达成一致,但在经济帮助金问题上存在分歧。法官向双方详细阐释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及金额考量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调解离婚,小王当场向小李支付3万元经济帮助费,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兜底条款,本质上是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和救济。
本案中小李举证证明其身患重大疾病,离婚后凭借其个人能力难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且小王自身经济状况较好,故小李可以提出由小王给予其一定的离婚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