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隐名登记、委托登记、代持房产登记等现象屡有发生,在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房屋究竟归谁所有?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刘某想购买店面,从瞿某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买,则可享受优惠价格,而瞿某恰系该村村民。
经瞿某同意,刘某以瞿某名义全款购买店面,虽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票据登记为瞿某名字,但原件均在刘某处保管。
购买店面后,刘某对店面进行装修,并将店面用于出租,期间所产生的租金均由刘某收取。2024年始,刘某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遭到瞿某拒绝,经多次沟通无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瞿某协助其将案涉店面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瞿某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结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刘某收房后办理附属设施、以个人名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房屋权证办理后由刘某持有保管的事实,以及瞿某认可刘某以其名义购买房屋的陈述,法院认定刘某以瞿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成立。
刘某通过借名买房,将案涉店面登记在瞿某名下,并非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刘某作为借名人有权要求瞿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如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使合同有效,对于借名人而言,可能存在出名人拒不返还房屋、出名人擅自出卖房屋、出名人擅自在房屋上设定权利限制等风险;对于出名人而言,也存在出名人丧失购房资质、购房成本增加、借名人按揭断供导致出名人信用产生问题,甚至陷入诉讼、房屋出租后产生管理问题由出名人承担责任等隐患。因此,借名人和出名人均应慎重考虑借名买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