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雪后,9岁男童在小区玩耍时,被高空坠落的积雪砸中,致脾破裂构成七级伤残,突如其来的横祸该由谁担责?是违规加装遮雨棚的业主?是疏于管理的物业?还是未尽监护之责的家长?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小胡的外婆谭某购得常德澧县大堰垱镇某小区一架空层房屋。该栋一、二、三、五楼业主均私装外延50厘米铝合金遮雨棚(小区房屋原始设计为坡屋面屋顶,屋面建有约60厘米高的围挡,未包含遮雨棚),四楼未安装。小区物业管理人张某平,每年向每户业主收取物业费500元。
2024年2月,澧县经历大雪天气,积雪严重。2月6日晚,小胡在家门口玩耍时被从上掉落的积雪砸伤,家人将其紧急送医并报警,经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胡未获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小区物业管理人张某平、五楼业主张某霞作为被告,一、二、三楼业主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庭审理中,物业管理人张某平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属不可抗力事件,大雪期间自己也已通过微信群通知业主,尽到了防范安全义务;小区并未成立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主要是用于小区卫生、路灯电费等;无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小胡被积雪砸伤的事实;小胡受伤主要因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五楼业主张某霞也辩称对小胡被积雪砸伤事实不认可。自己安装遮雨棚是正常合理使用,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且当时条件有限,很难清理棚上积雪;小胡外婆谭某购买架空层改为日常生活居住用房,在造成损害上存在极大过错;小胡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地玩耍受伤,监护人也存在监护不力,小胡的损失应由小胡及其监护人、架空层的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楼其他业主陈述,与小胡受伤无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侵权行为。大雪过后已尽到遮雨棚打扫除雪义务,且小胡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小胡怎么受伤的?
根据事发时监控显示,大堆积雪突降小胡玩耍区域,且现场目击者证词、派出所出警记录和法院对派出所警察的调查笔录都提到小胡倒地时背覆积雪、头部受伤,送医后诊断为脾破裂,腹腔积液,头皮挫伤。以上三项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能够证明小胡受伤是被积雪滑落砸伤所致,且被告及第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小胡是自己摔伤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
二、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1、依据本案证据证实,排除该单元左右两边掉落积雪的可能性后,只有该单元房屋上面具有一定重量的积雪滑落才能造成人较重的损害。能够存在积雪的地方一是房顶坡屋面,但屋面建有约60厘米高的围挡,积雪不能掉落。另一地方是该栋各楼层业主安装的遮雨棚,其面积是能够堆积一定重量的积雪,且一楼黄某斌安装的遮雨棚距地面约有4.8米的距离,综上,能够认定滑落的积雪来源于该栋各楼层业主安装的遮雨棚。被告张某霞及第三人黄某斌等违反房屋原有规划设计,自行安装铝合金制遮雨棚,为积雪的自然堆积提供了场所,对遮雨棚所产生的安全隐患未尽到防范义务,未及时铲雪,是导致小胡受伤的直接原因。但经调查,不能确定滑落积雪来于哪一楼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小胡的损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被告张某霞及第三人黄某斌等给予适当补偿。
2、被告张某平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收取了物业费,与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关系,虽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安全保障义务应是其义务之一。其在业主自行安装遮雨棚时未进行劝阻制止,在大雪期间,亦未在积雪易滑落处放置警示牌或拉起警示线等有效措施,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其通过业主微信群以及用喇叭喊话的方式履行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偏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张某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张某平应依法处置业主安装的遮雨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保障。”小胡的监护人在明知大雪天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外出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小胡诉请的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对于小胡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法院审查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7689.5元,原告小胡自行承担50%,被告张某平承担15%,余下35%由被告张某霞及一、二、三楼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胡,被告张某平、张某霞,第三人黄某斌提起上诉,其他第三人未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全无小事,防范靠大家。本案是典型的天灾(大雪)遇上人祸(业主违规搭建+物业管理疏忽+家长监护缺位)共同导致的悲剧。
作为业主须知违规改造需担责。本案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得出楼上业主违规安装遮雨棚致积雪堆积是受害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判决明确表示,违规改建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若扩大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极端天气前,业主务必自查!及时整改违规改建物,清理阳台、雨棚等处积雪冰凌。
作为物业须实质履行安保义务。物业要履行“预警+巡查”双重义务,不得以“已发通知”推卸责任。对明显隐患(如高空悬挂物、临时搭建物)应主动干预,极端天气下更须落实警示、隔离、清理等实体措施,否则将承担失职后果。
作为家长不可“气候免责”。监护人是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恶劣天气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切勿放任孩子进入高楼边缘、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危险区域,若构成重大过失,将自担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