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自建房装修工程后,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向下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在施工期间不慎受伤,那各方到底为何种关系?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湖南常德临澧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件简介
2024年某月,王某与赵某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将其自建房屋的装修交由赵某完成,后赵某又将其中墙体整改拆除工作交与钱某,赵某与钱某都无相关从业资质。开工时,赵某为钱某指明需要整改拆除的墙体,后钱某自行携带工具带领其儿子、妻子及另一工人开始作业。期间,钱某自行使用了摆放在工地的脚手架,且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站立在脚手架上作业,后墙体砖块掉落导致脚手架倾斜,钱某摔倒受伤。经鉴定,钱某构成九级伤残,所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钱某将王某、赵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害者损失该如何承担。”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与赵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赵某与钱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劳动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钱某根据自己的安排,组织人员,自行携带劳动工具,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和技术完成墙体整改拆除工作,并最终按照拆除墙体的面积与赵某结算报酬,赵某对钱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操作流程并不干预,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因此,赵某与钱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王某与赵某约定由赵某负责承包并完成其房屋装修工程,确定了装修计划,双方在协商一致时成立承揽关系。
事故各方当事人皆存在过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过错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依法酌定王某负15%责任、赵某负15%责任、钱某自负70%的责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定作人,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装饰装修资质的赵某,赵某又将房屋墙面拆除工作交由没有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钱某完成,王某、赵某均存在选任过失,依法应当对钱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钱某在明知自己无装饰装修资质的情况下,仍接受房屋墙面整改拆除工作,且在作业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本人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对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赵某应分别支付钱某赔偿款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家庭居室装修是千家万户普遍需要面对的问题,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受伤或致人损伤时有发生。尤其对于自建房来说,可能存在手续不规范、资质不齐全等情况,那么事故发生后,理清各方法律关系是解决赔偿问题的关键。
到底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一方是否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如果双方没有隶属关系,由一方独立完成工作则是承揽合同关系,反之则是劳务合同关系。
同时该案提醒我们,在装修时要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书面合同,注重规范手续,同时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均应提高谨慎注意义务;装修工亦须在作业中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