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变“借款”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朱慧阳 安乡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6-09 16:00:12

导读:出资加盟项目,不想继续经营后,当“加盟费”变成“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出资加盟项目,不想继续经营后,当“加盟费”变成“借款”,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底,张某以其目前经营的项目可盈利为由邀请曾某加盟。曾某于2022年11月22日、2023年3月9日通过微信分别向张某转账10000元、30000元。之后,曾某收到了价值105000元的货物,还收到了由案外人A公司汇出的15388.87元的返点。2023年6月,曾某以不想继续经营为由要求张某退还其投资款项。因张某一直拖延,2024年1月26日,曾某在张某店铺索要投资款项被拒后,便向张某店铺泼洒了部分酒精,并向派出所报警。同日,经协商结算,张某向曾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之后,因张某未按约支付款项,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点在于曾某与张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曾某认可向张某转款时是投资加盟费,后其不愿意经营即向张某提出退还资金,双方经结算后,张某向曾某出具了30000元欠条。即可视为双方经结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并通过欠条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因此双方法律关系自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张某辩称其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款项不属于借款,而属于加盟投资费。首先,因案涉款项纠纷,双方曾前往派出所处理,双方对欠条出具的时间均认可,但对是去派出所之前还是之后出具双方具有争议,张某主张是去派出所之前,在门店受到曾某威胁泼酒精点火情况下出具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去派出所后,张某未向派出所反映其被强迫出具欠条的事实,从办案记录显示,双方均认可系民事纠纷协商处理,事后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撤销;其次,结合曾某在后续催款的过程中,张某未提出欠条系被胁迫出具的,其不认可欠条的事实。因此,曾某虽有在张某经营门店泼酒精的行为,但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案涉欠条系在被胁迫情形下出具。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曾某借款本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欠条通常是对已发生债权债务的记载,可基于多种事实产生,是对双方往来的一种结算,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生活中,欠款人出具的债务凭证各式各样。根据常理,若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并附有相应的转账凭证,自然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若债权人仅持有债权凭证,债务人又不认可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便成为头疼的问题。

该案中,曾某认为案涉债权凭证中的款项为借款,但被告张某却认为是投资加盟费。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并综合全案证据,张某出具的欠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视为双方通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从而使二人之间的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张某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若双方对某交易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避免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作者:朱慧阳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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