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蒲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蒲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月29日11时许,吸毒人员张某要吴某(已判决)帮助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后吴某驾车载着张某来到芷江县某小区旁,用张某给付的200元毒资从被告人蒲某处购买了一个重约0.05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后吴某从张某处分得约0.02克毒品,二人将各自的毒品海洛因吸食完毕。2月14日12时许,吸毒人员肖某让李某(已判决)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后李某来到芷江县芷江镇某小区旁,以18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蒲某处购买了一个重约0.05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后李某与肖某将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分配并各自吸食完毕。4月27 日,被告人蒲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蒲某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因吸食毒品先后3次被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先后5次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经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蒲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芷江法院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