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配偶能否要回?

唐林枫、张亚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6-24 11:04:49

导读: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发生的赠与纠纷案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发生的赠与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2月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姚某与关某某相互认识后,双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婚外情关系。期间姚某为关某某抖音购物、手机话费充值、微信转账等共计花费十余万元。朱某某认为,姚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姚某与关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关某某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姚某与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关某某建立婚外情关系,二者之间的转款、消费超出了姚某与朱某某作为夫妻关系的日常生活需要,系姚某单独处分其与朱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朱某某的财产权,故关某某基于姚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该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规制,强调对公序良俗的保护,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为婚姻关系中的受损一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者:唐林枫、张亚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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