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采石不办证 法院严惩护资源

文魏 湖南法院网 雨路 2025-06-13 14:34:34

导读:广大企业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建设等涉及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勿为获利而触犯法律红线。

正值世界环境日之际,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建设项目工地采矿销售的非法采矿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金某田公司通过国有土地招拍挂获得某仓储物流园建设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由湘某公司负责平整该宗土地。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湘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曾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石头售卖,共计非法出售片石和大理石11万余吨,销售金额共4363490.96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晏某、蒋某伙同他人出资到该仓储物流园工地非法开采石头26000多吨,并以石头(包括从曾某处购进的石头)为原料加工成碎石后售卖。

经鉴定与测量,该仓储物流园非法开采点赋矿层位为建筑用砂岩矿,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矿面积为12461.18平方米,开采建筑用砂岩矿方量为38878.88立方米,重104972.97吨,认定矿石价格为40元每吨,合计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矿价值为4198918.8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晏某、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建设项目工地采矿销售,曾某情节特别严重,晏某、蒋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对三被告人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曾某、晏某、蒋某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权。无证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矿产资源,也会损害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案涉非法采矿点是经批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工地,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用砂岩矿资源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企业或个人。该工地正常施工开采的砂岩矿,如果直接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则不属于非法采矿。但三被告人在采矿手续未办妥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并对外销售,属于非法采矿。本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矿产资源犯罪和维护环境资源安全的决心。广大企业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建设等涉及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勿为获利而触犯法律红线。

作者:文魏
来源:湖南法院网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