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肚是大家吃火锅时的最佳搭档,殊不知,有不良商家对毛肚进行“特殊加工”。近期,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月28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的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湘潭市看守所开庭审理。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谢圆担任公诉人,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建军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2024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从四川“小李”处进购干瘪毛肚,为使毛肚增鲜、增重,他租用长沙某区民房作为毛肚的加工点,使用从网络平台购入的“泡发剂”实为甲醛溶液对进购的毛肚进行泡发处理,再通过海鲜物流车运输销售给湘乡市某农贸市场的商户。总计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非法获利6500元。经检测,所检样品中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要求。2024年11月20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商户处散装毛肚10.56kg。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相互协作,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不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湘乡市人民法院全部支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六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已退缴)。三、没收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的有毒、有害的毛肚食品10.56kg,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请求的惩罚性赔偿金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五元三角六分及公告费二百元。五、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湖南日报》上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六、终身禁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检察官说法:食品安全无小事。广大消费者们一要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警惕防范消费误区,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位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饭店,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仔细观察产品标签、产品配料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产品标准号等,从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购买、不食用来历不明、无厂名、无厂址、保质日期等标识不全的食品,不购买包装破裂变形的食品;二是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发现有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时,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者拨打110报警电话、12309检察服务热线。在投诉或报案时,要明确投诉的经营主体、地址和食品的具体情况,并且要尽可能留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可疑食物或者病人的呕吐物等,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们要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强化法律意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坚决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毒有害产品等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