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载人,发生事故致1死1伤,谁来担责?

周妩妍 长沙市望城区法院 雨路 2025-06-19 16:16:43

导读: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载人,出事故后如何担责?

近年来,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受伤的事故频发。当未成年人搭载他人骑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相关责任应由谁承担?一起来看看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上班途中,恰遇小南(15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同学小乐(16周岁)沿人行横道过马路。因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速过快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小乐死亡、小南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09km/h;交通事故致小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小南轻伤一级。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小南承担次要责任,小乐无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列王某、小南及其父母、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小南和小乐均满15周岁,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但小南仍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小乐出行,依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小南对小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小南能否适用“好意同乘”相关规定来减轻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好意同乘”条款中所规定的“非营运机动车”范畴,且小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并搭载已满12周岁的小乐,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乘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故小南不能适用“好意同乘”条款减轻责任。

同时,小乐明知自己已满12周岁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仍然搭乘,并在骑行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与其自身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扩大了损害后果,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小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7余万元。考虑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事故认定书,判决由王某承担77.5%的赔偿责任,小南承担17.5%的赔偿责任,小乐自担5%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电动自行车因其轻便快捷,已成为众多市民的出行选择,然而,部分家长却对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掉以轻心,甚至默许他们独自骑行。

法官在此提醒:由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较高,道路交通情况复杂多变,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有限等因素,极易酿成事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及学校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文明、安全出行习惯。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者:周妩妍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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