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车撞后咬伤行人,如何担责?法院判了

王球 王菲 湖南法院网 雨路 2025-06-17 16:26:09

导读: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小汽车车主和黑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汽车行使在村口,黑狗突然从路边窜行到马路,小汽车避让不及碾压了黑狗,黑狗受到惊吓咬伤了路边行人,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定呢?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小汽车车主和黑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日上午9:30分许,被告雷某驾驶小汽车在路过桂阳县四里镇某村村委会时,被告李某家饲养的黑狗突然从路边窜行到马路上,雷某避让不及碾压了黑狗,之后直接开车离开了。黑狗因被车子碾压受到惊吓,遂对路边行人肖某进行撕咬。肖某的双腿和双脚被狗咬伤,后肖某前往医院治疗,首次治疗花费医疗费1762元。之后肖某去医院打针六次。

2024年10月2日,当地派出所组织原、被告就此事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的数额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认定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和损失为营养费、交通费、医疗费共计24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李某饲养的狗被车撞到后受到惊吓,咬伤了站在路边的原告,原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其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原告对其损害不存在过错。被告李某作为涉案黑狗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看管涉案黑狗,致其出走在公共道路上危及行人安全,李某对饲养的黑狗缺乏监管约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雷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小汽车,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合理车速,谨慎观察路况,特别是在通过村庄、居民区等人员和动物活动频繁的区域时,更应确保行车安全,被告雷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撞到被告李某饲养的黑狗,且事后驾车离开,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停车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被告雷某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与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原告的伤情等因素,由被告雷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231元,被告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231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中,饲养家畜、宠物的情况屡见不鲜,作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在饲养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与管理规范,对饲养的动物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监管约束,如系带绳索、圈定活动范围等,避免损害他人身体权益与自身财产权益。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系动物损害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王球 王菲
来源:湖南法院网
编辑:雨路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