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竟多日“赖房不走”好不容易搬离后,拖欠的租金却一直未支付,面对这种情况,房东应该如何维权?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8日,某公司与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位于某小区的门面租赁给谢某商业办公,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并约定了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或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以年租金为基数,则按照24%的年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潘某支付了其所承租5号门面合同期内的租金31320元;租期满后,被告未再交纳租金,但仍继续占有使用房屋。2021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退租申请,原告同意被告退租的请求,同时要求其结清退租前拖欠的5个月租金,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支付拖欠的租金,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的房屋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双方再未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违约。据此,法院酌定支持被告支付相关租金1044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房屋租赁纠纷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本案的裁判结果对租赁双方均具有警示意义。
结合本案案情及裁判要点,法官提示如下:
一、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协商续约或退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本案中,潘某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合同却继续占有房屋,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仍需按原合同履行义务。法官提醒,若租赁双方希望维持固定期限的租赁关系,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协商续签;若无意续租,承租人应主动腾退房屋,出租人亦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默许使用”导致法律关系不明。
二、不定期租赁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但需履行必要程序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根据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对方(通常为合理期限,如15-30日)。本案中潘某单方提出退租后,出租人虽同意退租,但仍有权主张退租前的欠付租金。法官提示,承租人退租时应结清费用、返还房屋,出租人接收房屋时需及时验收,避免后续争议。
三、注重证据留存,理性主张权利
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妥善保存租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积极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履行”扩大损失。本案原告及时通过诉讼维权,法院依法支持其合理诉求,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维护。